商事运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承运人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安全、准时地运送至约定目的地,并由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相应票款或运输费用的特殊商事行为。商事运输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货物贸易、旅客服务等多个领域。

商事运输是指承运商人利用必要的运输设施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行为。
商事运输是商法中传统且典型的商事行为。通常,根据运输隶属的区域不同,商事运输可以分为陆上运输、海上运输和空中运输。其中陆上运输包括在陆上及地下、河湖、港湾所从事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
商事运输的特点 营利性:商事运输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主体从事的经济活动。 专业性:通常由具备专业运输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执行,涉及专业的运输设备和管理。 合同性质:运输服务基于运输合同进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覆盖陆上、海上、空中等多种运输方式。 标准化与规范化:遵循特定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运输的安全与效率。 商事运输的分类从商事运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商事运输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两种,因所涉及的标的不同,二者差异也很大。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总体上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正常、合理的要求。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线路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通常,在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
首先,在货物运输中,纵观我国《合同法》及其他国家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托运人应当根据承运人的请求交付托运单,承运人应当根据托运人的请求交付取货凭证即提货单。托运单和提货单在所有国家的运输实践中都是必需的,被称为“运输证券”。托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和内容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接管承运货物的证明。而提货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此单一经签发,所有有关运输事项及权利义务均以提货单为依据,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必须向承运人提示提货单。 托运人的合理包装义务和对危险物品的特别通知义务。托运人的此项义务是各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普遍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06、307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随时中止货运合同、返还运输物品、变更交货地点、变更收货人以及对物品进行其他处分。 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至于运费收取的具体方式,通常由当事人约定或根据商业惯例而定,运费可由托运人支付,也可由收货人支付;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也可分期分批支付。 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时,要按约定及时通知收货人。其次,关于旅客运输,大多数国家的商法典对于旅客运输的规定比货物运输的规定要简单得多。在我国,有关旅客运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法》中,其具体内容主要有: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旅客的主要义务有: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应当遵守约定的时间;按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如航空公司规定:
乘坐飞机的旅客只能携带两瓶酒,两条烟,并且要按规定打包好随机托运,不得随身携带); 不得携带危险品。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
及时向旅客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主要事由和安全运输注意的事项;按约定的时间、班次运输; 对旅客的尽力救助义务等。 商事运输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第十七章第一节的第288—292条对“运输合同”之“一般规定”作了规定。依此规定,商事运输制度中具有以下原则性规定: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所谓公共运输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面向不特定人的营业性运输,即商事运输。铁路、民航、内河运输与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车运输等,均系面对不特定的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运输。所谓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应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若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要求在承运人的运输范围、运输路线和正常的运输时间之内,并且运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该运输要求即可认为属于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
2.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依此,按时并安全地运输旅客与货物乃承运人的两个基本义务。若承运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则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给其换乘其他班次运输工具或者给其办理退票手续;若承运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运输货物,则除具有免责事由之外,皆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若承运人不能安全地将旅客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除具有相应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路线直接决定着运输时间和运输费用,因而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是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若运输合同当事人未就运输路线作出具体约定,则承运人应按照通常路线运输。所谓通常路线,首先应当是可以安全行使的路线,其次应属于多条可以通达的路线中最短的或最合理的路线。若承运人故意不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由此增加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此外,在货物运输中,由此延误运输时间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承运人赔偿。
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商事运输作为典型商行为显然属于有偿法律行为,因此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对价。由此可见,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持废票乘运,皆属乘运人违背其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义务的行为,应当补交相应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商事运输的法律特征商事运输受到各国商法、运输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确保交易公平、安全。例如,明确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货物损坏或延误的赔偿机制、旅客权益保护等。
商事运输作为一种典型的商行为,除具有一般商行为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承运人必须持有从事运输的营业执照
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中,承运人的资质具有较大差异,但均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这种特定的营业执照是承运人取得从事该种商行为的能力的要件与标志,也是承运人作为以商事运输为营业内容的商主体的标志。
2.商事运输的标的是运输旅客或货物的行为
在商事运输中,虽然旅客或货物可以在运输开始之前就到达承运人所在地,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围绕旅客或货物而产生,而是围绕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产生的。因此,只有当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货物的行为实施时,才由此产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商事运输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
绝大多数运输合同的格式及其主要条款基本上都是由承运人或其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好的,通常都直接适用该合同文本,而不必或不允许另行订立合同。譬如,旅客运输一般采用客票,货物运输采用计划表、货物运单等形式。应当说,采用格式确实乃处于商事运输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但同时却不可避免地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往往会使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当依照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定,维护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经济意义 促进贸易:商事运输是国际贸易和国内商品流通的基础,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物流优化:随着供应链管理的发展,高效的商事运输成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市场响应速度的关键。 就业创造:运输行业直接和间接地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商事运输不仅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现代经济体系的血脉,其高效运作对于促进经济交流、提高生活质量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评论列表()